刑拘|全南一男子持枪上山打猎被刑拘
目前,我国已明令禁止进行野生动物交易、猎杀等活动。但总会有些“不懂事”的人顶风作案,持枪进山打猎。
近日,全南警方破获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缴获枪支一把、子弹若干,刑事拘留1人。
案情回顾:
7月15日21时,城厢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全南县金龙镇兆坑林场附近,有人持枪打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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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发现一辆可疑轿车及两名嫌疑人,并在轿车内上查获一把加装瞄准镜的枪支和子弹若干。民警依法当场将枪支、子弹等进行了扣押,同时将两名嫌疑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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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犯罪嫌疑人钟某交代,他于2020年7月15日邀约江某持枪进山打猎,欲捕杀野生动物。但捕杀未果,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钟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目前,钟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刑拘|全南一男子持枪上山打猎被刑拘】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请不要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购买枪支弹药
如果自己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
请尽快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
如果发现有人制造、贩卖,
或者持有枪支弹药
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普法小站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监制:谌 军
编审:王昌彪
编辑:张 群
供稿:城厢派出所 廖梅华
来源: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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