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二 )


最后 , 原、被告之间禁忌条款的约定符合公序良俗 , 认定被告违约并未违反公平原则 。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 , 购房者购买发生过命案的房屋产生心理不适的感受是人之常情 , 对该种情形特别介意的购房者将其作为禁忌事项写入合同条款不仅不违反法律 , 反而为一般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 本案中 , 原告属于对于命案事宜特别禁忌的人群 , 因此特意将此事项写入合同 , 目的也是为了提醒与告知被告 , 原告存在上述禁忌 , 原告对于房屋再行出租发生命案并无过错 。 被告将房屋出卖后利用交付前的空置期进行出租 , 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房屋腾空的声明 , 并不诚信 , 而且被告应当预见到出租期间可能会产生各种意想不到的风险 , 结果租赁期发生命案 , 其具有明显的过失 , 因此 , 认定被告违约并未违反公平原则 。
法官连线:
被告并非恶意违约 , 违约金约定过高
【合同|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本案中 , 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 原告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
关于违约责任 , 承办人表示 , 被告虽然具有过失 , 但是实际上禁忌事项的发生亦非其所愿 , 甚至其在事件发生后表示可以将房价适当下调 , 被告的行为与其他故意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存在本质的区别 , 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市场行情因素 , 原告主张总价10%的违约金过高 , “像本案的情况如果判决的话 , 考虑到合同签订至解除之时 , 房价波动不大 , 而且因为发生命案对房屋价值肯定有所影响 , 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 酌情调整违约金为5万元比较合适 。 ”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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