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老伴去世留下一套房,七旬老太和五名继子女吵翻了,法院这样判

广州的刘老伯去世后 , 留下了市区一套房屋 , 但就是因为这套房屋 , 使得年近七旬的遗孀和五名继子女闹上了公堂 , 丝毫不顾及二十年的家人情分 。
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 该如何划分?双方争执不下 。
采访人员24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 , 这起继母与继子女间的继承纠纷案件 , 有了判决结果 。
最终 , 法院判决继母继承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
事发:
为争夺房产 继母和五名继子女对簿公堂
刘某一家兄弟姐妹五人从小与父母感情深厚 , 母亲于1997年不幸因病逝世 , 兄弟姐妹们考虑到父亲逐渐年老 , 身体每况愈下 , 子女又都分别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 , 无暇陪伴照顾父亲 , 遂鼓励父亲广泛交友 , 组建新家庭 。
之后 , 父亲刘老伯认识了桂姨 , 迎来了人生第二春 , 两人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 。 婚后 , 桂姨细心照顾体弱多病的刘老伯 , 夫妻双方感情和睦、互敬互爱 。
2018年10月份 , 刘老伯与桂姨外出旅游途中突感身体不适 , 返回广州治疗没多久就去世了 。
不料 , 2019年7月 , 距离刘老伯去世不到一年 , 刘某等兄弟姐妹五人突然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 原来是继母桂姨向法院起诉刘某等五人 , 表示刘老伯于2009年1月在公证处做了一份放弃继承前妻遗留房产二分之一产权的声明书 , 同时立下一份遗嘱 , 表明其占有的财产份额均由桂姨继承 。 因此 , 请求法院判令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由桂姨一人继承 。
这下 , 刘某等五人懵了……
刘某等五人认为 , 应当剥夺继母桂姨的继承权 。 桂姨在明知刘老伯身体状况不适合长途旅行的情况下 , 未通知其五人即携父亲前往昆明旅游 , 旅行期间父亲身体不适住院 , 继母仍强行携父亲坐飞机回广州 , 住院期间对父亲有言语辱骂等虐待行为 。 即使父亲生前留有遗嘱 , 但房子是亲生父母生前共同购买的 , 继母无权继承房屋 。
法院:
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按遗愿处理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房屋是刘老伯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刘老伯享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桂姨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 。
现桂姨提交的刘老伯所立遗嘱经公证处公证 , 刘某等五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无异议 , 法院对公证遗嘱予以采纳 。
故按刘老伯的遗愿 , 其所占有的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全部留给桂姨一人继承 。 为此 , 法院判决刘老伯所享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由桂姨继承 。
法官释疑:
老年人如何运用 法律武器合理安排好财产
近年来 ,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 , 重组家庭逐渐增多 。 由于再婚家庭的亲属关系通常比初婚家庭复杂 , 亲属间的感情纽带不够紧密甚至是对立的 , 再婚家庭将面临更多婚前财产及初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 一旦处理不好 , 极易产生家庭矛盾 。
那么 , 黄昏恋、第二春中的老年人应如何运用法律武器 , 对其老年生活以及去世后的财产作出更好的安排呢?
划重点!!经办法官建议:
1订立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除《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外 ,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当代人的书写习惯 , 民法典还明确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为遗嘱的合法形式 。 同时 , 可以对遗嘱继承附加义务 , 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 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请求 , 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
2设立遗嘱信托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遗嘱信托就是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 , 预先将财产的规划性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写在遗嘱中 , 在遗嘱生效时 , 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 , 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 对于家庭成员关系比较复杂家庭 , 遗嘱信托更能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 , 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家庭成员及有心智障碍的家庭成员得到有效的抚养和保护 , 减少因财产分配产生的纠纷 , 实现家庭财富的传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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