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秦爱国获刑七年三个月,为当“正”局长,两次“买官”均被骗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教育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秦爱国因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而就在去年底,该市某公司负责人史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两人之间的渊源要从史某两次为秦爱国买官“埋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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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宋溪 制图“秦爱国利用手中权力,让史某垄断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程,从中谋取巨额利益。”2017年10月20日,锦州市委第三巡察组在接到群众反映秦爱国与史某相互勾结的问题线索后进行移交,市纪委监委随即开展调查。
据悉,2005年8月,担任高中校长近十年的秦爱国被提拔为锦州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而他一直“努力”的目标是局长。2011年,秦爱国按捺不住内心对权力的渴望,为当上“正”局长,他请托史某出资给中间人张某来办理此事,表示“当了局长再还”,并答应在其当上局长后给史某更多工程作为交换条件。
两人各有所图一拍即合,史某为谋求其经营的两家公司在承揽市教育局工程中得到秦爱国的照顾,遂出资140万元为其运作此事。然而,张某拿到钱后,全部用来做生意了。秦爱国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职务晋升已成了美梦一场。
事情并非到此为止。调查组发现,时任锦州市教育局局长即将退休期间,秦爱国再次指使史某帮其谋取职务升迁。2016年,经秦爱国同意,史某再次帮助秦爱国谋取局长职务,出资50万元交给个体商人蔡某,并通过蔡某委托他人办理此事。然而事与愿违,直至接受审查调查,秦爱国依然未能如愿,两次“买官”均被骗。
史某为秦爱国晋升职务,两次送钱共计190万元。秦爱国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史某在锦州地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中借壳中标,使其非法获利,给国家造成1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秦爱国授意他人支付相应款项,为其办理职务晋升事宜,其行为属于变相受贿。秦爱国落马后,锦州市纪委监委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市教育局党组召开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暨警示教育大会,以案为戒开展对照检查。针对出现的风险漏洞,围绕权力运行、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先后制定并完善《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工作规则》等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标题:【受贿罪|秦爱国获刑七年三个月,为当“正”局长,两次“买官”均被骗】(_原始标题:锦州市教育局原副局长秦爱国获刑七年三个月,为当“正”局长,两次“买官”均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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