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销|警惕!这些都是网络传销!(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
【微信传销|警惕!这些都是网络传销!】来源:河北公安、献县微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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