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古谈今|都拿此做借口,“自由航行”五百年:从葡西荷兰到英美

有人说 , 假如美国驱逐舰在“自由航行”的时候被击沉的话 , 美国的反应会如何?这短短的一句话有两个巨大问题 。 其一 , “自由航行”真的可以自由吗?其二 , “自由航行”的本质是什么?
它有两种 , 一种是说现在的世界“国际法”中的“自由航行” , 一种是说从葡萄牙、西班牙到今天的美国 , 西方嘴中的“自由航行” 。 这两者完全不同 。 前者是有益处的 , 后者西方嘴中的“自由航行”则是一种侵略行为、霸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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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性质的“自由航行”
世界有“自由航行”一说 , 但美国驱逐舰的“自由航行”却是侵略性的 。 另外 , 核武器也不是随便用的 , 一艘驱逐舰算啥 , 如果是军事实力相当的国家就是一艘航母被打沉 , 美国也不敢报复 。 关键是靠拳头 。
“自由航行”那是一种国际法则 , 也就是任何国家在公海上行驶时悬挂其国旗后具有国籍属性 , 拥有航行的自由 , 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和支配 , 这一说法是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通过的 。 请注意美国不是“公约国” 。
然而 , 在此之前还有一种所谓的国际法 , 即“公海自由航行” , 美国现在所奉行的“自由航行”其本质上就这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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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殖民世界时期的“自由航行”和美国的“自由航行”性质上都是侵略性的
16世纪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海洋强国之间矛盾重重 , 1581年才从西班牙独立的荷兰成为后起之秀就提出了“公海自由航行”这一说法 。 美国的“历史母国”英国在日不落时代更是拿这一理论抑制法国、美国、沙俄、德国等国崛起 。 它本质上就是“炮舰外交” , 将公海设置为:离海岸线3海里以外 。 之后又有6海里、12海里、200海里等多种说法 。
但是 , 对于欧美列强来说 , 200海里是绝对不会承认的 , 虽然有“经济专属区”这一国际法概念 , 但对己有利的时候便张狂之 , 对己不利后便不予承认 。 所以 , 直到今天美国都没有通过《联合国海洋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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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 , 无论荷兰还是英国都是在借助本国的强大 , 单一强调“自由航行” 。 实质上的“自由航行”只是“侵略殖民他国、反对别的帝国伤害自身侵了殖民他国的能力”的一中口实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自由航行”说的不是军舰 , 而且只有六项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 。 但每项自由都是有限制的和其他相关公约限制 。
美国既然没有参加“海洋法公约” , 它就没有资格使用这一原则 。 但为什么美国非要用呢?就是借助漏洞 , 没有专门对军舰的“无害通过”具体化打擦边球 。 当发生问题和纠纷的时候 , 它可以不用联合国相关机构审查 , 因为它不是缔约国 。 所以 , 我们会看到美国肆无忌惮的行为为什么肆无忌惮 , 因为它不受“国际法”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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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军舰如果被认为“有害通过”的话 , 被击沉的话 , 美国会如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自由航行”的“航行”必须是无害的 , 即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 不进行捕鱼活动 , 不违反防止污染和沿海国关税、财政、移民或卫生规则 , 同时这种通过航行还必须是具有持续性和迅速性 。
但国际关系本质上就是“强权外交” , 当年荷兰做“海上马车夫”的时候如此 , 英国做“日不落帝国”的时候如此 , 美国做“世界超级霸权国”的现在也是如此 。 其背后主要看实力问题 , 你实力不够你如果击沉的话 , 那么自然会受到美国的灭国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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