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证监会: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的股票将责令发行人回购( 四 )


第十条 【交易清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实施回购方案提供数据查询、交易过户、清算交收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 并配合相关机构执行责令回购决定 。
第十一条 【公告实施情况】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 , 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 ,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票回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
股票回购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
第十三条 【复议诉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服责令回购决定的 ,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但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责令回购决定不停止执行 。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责令回购决定的 , 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规则适用】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回购股票的 , 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的规定 。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
(原题为《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 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