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枪杀村民:有前科村主任枪杀村民被判死缓 枪支来源至今未查清( 二 )


对于吕京顺对于当选吕家村党支部书记一职 , 辛安镇人民政府称 , 吕京顺已刑罚执行完毕超过3年 , 可以参选村党支郡班子成员 。 /受访者供图
2018年10月12日 , 山东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6邢初49号刑事判决书 。 烟台市中院认为 , 被告吕京顺在得知他人想上访举报村征地补偿款发放事项后 , 与他人对质并发生争执中 , 持枪朝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射击 , 致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吕京顺作案后在亲属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被告人吕京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又持枪杀害村民 , 手段残忍 , 后果严重 , 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被害人在村里散发上访材料的村民间矛盾引发 ,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 依法可对被告人吕京顺判处死刑 , 不立即执行 。
最终 , 烟台中院判定 , 吕京顺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决定执行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吕明春的女儿吕静告诉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 在一审时 , 被害方当庭把刑事附带民事改成刑事 , 因为在庭审现场 , 吕京顺丝毫没有悔过自新的态度 , 被害方家属放弃民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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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方家属提出抗诉被驳回 , 枪支来源至今未查清
村主任枪杀村民:有前科村主任枪杀村民被判死缓 枪支来源至今未查清
【文中图片】
2018年10月30日 ,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回复称 , 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不予抗诉 。 /受访者供图
2018年10月22日 , 吕明春家属收到上述一审判决 。 但是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有误 , 量刑明显不当 。
2018年10月25日 , 吕明春的家属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 , 申请抗诉的理由:并非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都可以认定“判处死刑 , 可不立即执行” , 坚持少杀慎杀并不是全部不杀 。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被告人吕京顺主观恶性深 , 人身危险性大 , 并未真正悔罪 , 手段极其残忍 , 后果特别严重 , 社会影响恶劣 , 应依法判处死刑 , 立即执行 。
首先 , 吕京顺违法持有具有严重杀伤能力的枪支 ,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其预谋并实施枪杀被害人的行为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其次 , 吕京顺曾于2007年因故意伤害被海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 判决后被告人并未认真悔罪 , 反而继续我行我素 , 在身负前科的情况下 , 故意持枪杀害被害人吕明春 , 并意图持枪杀害吕洪庆的行为表明被告人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 再犯可能性高 。
此外 , 吕京顺持枪杀害被害人吕明春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 。 但自案发后 , 被告人吕京顺家属从未向被害人吕明春家属表示任何歉意或进行任何赔偿 , 被告人吕京顺亦未通过其代理律师向被害人吕明春家属致歉求取谅解 。 虽然在一审法院开庭当日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吕明春家属的各项损失 , 但在开庭过程中从未向被害人吕明春家属真诚的致歉 , 在庭后也未有联系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的行为 。 我们认为被告人吕京顺的前述行为表明其并未真正悔罪 。
因此 , 家属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法提出抗诉 。
2018年10月30日 ,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给吕明春家属出具抗诉请求答复书 , 烟台市检察院认为 , 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不予抗诉 。
2019年年初 , 吕明春家属称 , 向海阳市公安局多次反映 , 请求调查吕京顺的枪支来源问题 , 海阳市公安局给其口头答复称“涉案枪支是90年代的 , 因为该枪支年数太久 , 暂时无法调查枪支来源” , 但家属要求公安出具书面答复函 , 海阳市公安并未同意 。
村主任枪杀村民:有前科村主任枪杀村民被判死缓 枪支来源至今未查清。8月20日下午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致电海阳市公安局 , 该案负责人表示 , 无法核实采访人员身份 , 个人不接受采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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