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郑州商户花51万买到1万多个残次品头盔代理商:卖的就是废品》后续:因拿不到退款,商户向法院起诉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田育臣
6月3日 , 大河报报道了“郑州一市民花51万买了1万多个头盔 , 运回拆箱发现 , 大多数头盔要么过期多年 , 要么是残次品”的新闻 。 因“居间人”与头盔公司均不愿退款 , 该市民将二者起诉至法院 。 8月18日下午 , 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 原告与被告在法庭上针对“原告与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头盔质量合格还是废品”等焦点问题 , 当庭进行了答辩 。 当天 , 该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
51万多元买回1万多个残次头盔
原告方郑州市新华劳保制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 , 今年5月 , 原告方委派采购员贺某杰和彭某龙到南方寻找货源采购头盔 。
5月18日 , 两人在温州一头盔厂门口遇到了被告1陈某强 , 其自称是被告2浙江百利得摩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得公司”)在河南地区的销售代理 , 且声称可以帮忙从厂家进货 。
5月19日 , 贺、彭二人跟随被告1来到位于金华兰溪市的百利得公司仓库 , 被告1向两人展示的头盔样品外观时尚、多样 , 质量也不错 , 且声称此头盔经常作为进出口产品售卖 。 双方商议后 , 原告方决定选择从两被告处采购头盔 , 数量14637个、单价35元 , 货款合计512295元 , 于5月20日按照两被告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 , 全款付清后才允许货物装车 。
按照原告方证人贺某杰的说法 , 5月20日当天 , 贺某杰雇了4辆大货车 , 准备将这批头盔运回郑州 , 在装车时 , 贺某杰二人随机打开十几箱进行抽查 , 未发现异常 , “当时开箱只抽查了12到20顶头盔看了一下 。 ”
5月21日晚至23日 , 4辆货车陆续抵达郑州 , 当贺某杰卸车验货时 , 打开三十余箱 , 竟发现大多数头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
案件焦点
1.从谁那儿买回1万多个头盔?
庭审当天 , 被告1陈某强本人并未出席 , 而由其代理律师出席答辩 。 被告2方面始终未有人出现在法庭上 。 对于原告的起诉案由 , 陈某强代理律师认为 , 该案买卖合同买方为原告 , 卖方为百利得公司 , 而陈某强仅是居间人 , 并非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 不应作为被告方之一 。
按照陈某强代理律师的说法 , 陈某强并非百利得公司代理商 , 只是中间撮合、牵线搭桥 , 而贺、彭二人在整个买卖过程中 , 全程与百得利公司接洽 , 贺、彭所给货款也全部给了百利得公司 。 因此 , 原告与百利得公司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 陈某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
同时 , 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初 , 百利得公司已告知原告头盔不退不换 , 原告答应后双方才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 在交易期间 , 头盔也经原告挑选 , 确认无问题后 , 原告雇车将头盔运回 。 因原告自行托运 , 不排除原告托运中损毁 , 甚至自行制造产品质量问题 , 而百利得公司作为专业头盔生产厂家 , 该案涉及头盔均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 但是 , 被告2百利得公司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中却声称 , 原告与公司并未成立过书面或口头上的买卖合同 , 也未与原告之间产生买卖行为 , 双方并不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 陈某强并非公司业务员 , 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务或者代理关系 , 故其行为仅代表陈某强个人 。 因此 , 百利得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
2.购买的是头盔 , 还是一堆废品?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法庭上 , 与被告1陈某强代理律师说法不同的是 , 被告2百利得公司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以及证据中 , 有一份手写的《废品收购合同》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该合同中的甲方(出卖方)为卢某兴 , 乙方(收购方)为陈某强 。 按照该合同内容 , 甲方仓库有头盔废品约14000顶 , 乙方愿意以2万元的价格收购 , 乙方在该协议签订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收购全款 。 废品运输事宜、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 合同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 , 并附有双方签字 。 被告2百利得公司的答辩状中称 , 该《废品收购合同》系5月18日由百利得公司业务员卢某兴与陈某强签订 。
对这份合同 , 陈某强代理律师却提出了质疑 , 并向法庭提交了陈某强与百利得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通话录音的证据 , 证明该合同的非法性 。 而该证据应原告要求庭后申请收听 , 并未当庭播放 。
按照陈某强代理律师的说法 , 该合同落款时间为5月18日 , 但合同真实签订时间却在18日之后 。 5月29日 , 百利得公司被当地工商部门调查时 , 陈某强被迫与百利得公司签订的该合同 , 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 。
俩被告之间的答辩状多处存在矛盾
【法律|《郑州商户花51万买到1万多个残次品头盔代理商:卖的就是废品》后续:因拿不到退款 , 商户向法院起诉了】按照原告方的诉求 , 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512295元 , 原告退回货物;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货物运费21850元、仓储费2700元(暂定)、人工装卸费3100元 , 共计2765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 , 被告2百利得公司在开庭之前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称 , 该公司业务员卢某兴与陈某强签订一份废品收购合同 , 该废品收购合同 , 与被告1方在法庭上所称的“头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自相矛盾 。 同时 , 被告2答辩状中提及 , 百利得公司与原告方并无任何买卖合同关系 , 与被告1提出的“原告始终与百利得公司直接接洽 , 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相矛盾 。
原告律师称 , 《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 , 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 , 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 ,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 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 , 被告1与被告2均全程参与 , 了解产品质量问题 , 在这种情况下 , 明知头盔为废品 , 仍以正价销售 , 已涉嫌合同欺诈 , 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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