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更完善的专门教育,让问题少年“获得新生”( 二 )

再者 , 在确保“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所做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和中立性方面 , 还可以说得更细 。 评估或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两个目的:评估该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接受强制性专门教育;专门教育如何体现“专门性” 。

以后者为例 , 比如要确保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 , 还要针对不同情形实施戒毒、戒烟治疗、心理谘商及情绪管控等个别化措施 。 故而 , 建议在接下来的审议中 , 加入风险评估及需求评估 , 以期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 , 从而提升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能力 。

最后 , 学生是否享有申诉等正当权利以及如何保障实施 , 也可做相应的补充 。 专门学校毕竟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 , 因此建议增加相关条文内容 , 以体现对未成年学生诸如陈述、申辩、申诉等正当权益的保障 。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 孟然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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