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图文新闻|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于文轩:建立长效机制( 二 )


为此 , 首先应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生物多样性公约》最终确立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 。 但是 , "主权"与"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并不相同 , 且我国目前未明确规定生物遗传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导致国家行使遗传资源收益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 因此 , 可在进一步立法中应明确国家享有生物遗传资源主权 。
其次 , 完善生物遗传资源利用权 。 获取生物遗传资源 , 需要实行分类管理 。 对于以学术研究为目的获取生物遗传资源 , 可以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对于以商业利用为目的获取生物遗传资源 , 可以实行审批制度 。 如果发生利用目的转化的情形 , 则应重新进行审批 。
再次 , 生物遗传资源收益权 。 行使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和利用权的最终目的 , 是获得因利用生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收益 。 在此 , 最为重要的法律机制是惠益分享 。 所谓"惠益分享" , 是指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 。 国家、生物遗传资源的提供者等法律主体 , 有权分享由获取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
中宏网图文新闻|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于文轩: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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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于文轩 ,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 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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