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漯河一男子酒驾被起诉判决难产,疑因血检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 二 )


已有检察机关不再认可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刘盘庚称 , 近日 , 他发现已有检察机关不再认可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 并以此作出了12份不起诉决定书 。
澎湃新闻在中国检察网上找到了这12份不起诉决定书 。 其中 , 郏县检察院作出了10份 , 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作出了两份 。
卫东区检察院于今年4月24日作出的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不起诉决定书》显示 , 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9日晚 ,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 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 , 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8mg/100ml 。
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 , 该院仍然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本案由漯河市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并出具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 由于该中心未在河南省司法厅备案 , 未取得司法行政鉴定许可证 , 该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 。 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 , 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规定 。 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存疑 , 且不能予以补正 , 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 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
郏县检察院作出的10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 , 该院也认为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 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由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仍无法查清涉案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遂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
8月17日 , 舞阳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 , 他们已不再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 “去年就不做了 , 具体啥时候记不清了 。 ”
同日 , 源汇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 , 该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 请与源汇法院联系 。 源汇法院工作人员表示 , 该案“比较特殊” , 目前尚未宣判 , 暂不便透露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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