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国元证券上半年信用减值损失2亿 应付职工薪酬增108%( 二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国元证券9121.31万股 , 持股比例为2.71%;截至2020年6月30日 ,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国元证券9114.27万股 , 持股比例为2.71% 。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半年减持7.04万股 。
【股票|国元证券上半年信用减值损失2亿 应付职工薪酬增108%】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元证券9284.25万股 , 持股比例为2.76%;截至2020年6月30日 , 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元证券8038.45万股 , 持股比例为2.39% 。 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上半年减持1245.81万股 。
国元证券半年报显示 , 2020年6月19日 , 天津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号) 。 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 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 , 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 , 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国元证券已责令天津前进道路营业部辞退李昂、闫复 。 公司将建立客户回访异常处理机制 , 加强涉及营销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的核查力度 , 已着手在CRM系统中增加营销人员客户地址集中度、有效户短期资金变化等预警 , 防范营销人员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
报告期内 , 公司不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020 年上半年 , 公司新增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为 133,681.64 万元 , 其中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第一起为国元证券诉姜剑、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兰英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2016年6月28日 , 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姜剑签订回购协议 , 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姜剑以其持有的1741万股“深大通”股票向申请人提供质押并融资30002.65万元 , 第二被申请人郝斌、第三被申请人青岛亚星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朱兰英分别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 。 公司已依约向第一被申请人姜剑支付了相应的交易金额 。 2019年7月4日 , 上述回购协议到期 , 第一被申请人姜剑未能按约回购 , 尚欠付公司本金2.7亿元 , 构成违约 。 为此 , 公司于2019年7月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 并于2019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信息平台披露了国元证券与姜剑、郝斌、朱兰英、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仲裁案的公告 。 2019年9月 , 因公司与上述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 , 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 , 并于2019年10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信息平台披露了仲裁撤案的公告 。
2019年11月 , 公司与四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 , 对上述股票质押回购协议进行展期 。 根据《补充协议》 , 第一被申请人姜剑将其持有的200万“深大通”股票补充质押给申请人 , 并于2019年12月支付利息532.35万元 , 于2020年1月偿还本金2000万元 。 但2020年3月至今 , 第一被申请人姜剑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再履行任何款项支付义务 , 各担保人亦未按约履行担保责任 。 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 , 依据本案所涉回购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 公司再次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 合肥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 。
第二起为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查正发、陆蓉、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2015年8月17日 , 公司与被告一振发集团签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 , 同日 , 双方签订《初始交易书》 , 约定以振发集团持有的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股份” , 证券代码:300317)2000万股股票为质押以向公司融入资金2亿元 。 合同履行期内 , 双方协议解押及补充质押 , 目前仍有质押股票6073.77万股 。 2016年9月12日 , 公司与被告一振发集团签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 , 同日 , 双方签订《初始交易书》 , 约定以振发集团持有的珈伟股份2046.5万股为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2.40亿元 。 2016年9月9日 , 被告二振发控股股东会决议同意为被告一振发集团向公司的珈伟股份融资项目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向公司出具《保证承诺函》 , 自愿为被告一振发集团上述股票质押回购项目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 保证期限自初始交易日开始至公司收回所有本息及实现债权等其他所有费用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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