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4S店门口撞车,车损2万余元,为何司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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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门口发生一起撞车事件,两车损失并不算太大,共计2万余元,而一名司机为此受到刑事处罚,这是为什么呢?日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再次验证了那句话——“冲动是魔鬼”。
魏平与杨琳原是一对夫妻,魏平发生婚外情后,送给同居女子陈小娟一辆白色奔驰车,登记在陈小娟名下。发现丈夫出轨后,杨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陈小娟应将奔驰车过户至杨琳名下,并在指定4S店进行检测交付。因杨琳与陈小娟之前已闹僵,不想再见面,便双方分别委托刘强、王健去4S店办理手续。
按照约定的时间,王健开着这辆奔驰车来到4S店,与刘强一起办理车辆检测。检测结果没有问题,刘强要求王健把车钥匙交给自己,但王健表示车钥匙必须交给杨琳本人才行,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两人吵了一会儿,王健说家里有急事想要离开,刘强见状,急忙把自己的汽车开到奔驰车后面堵住去路,又下车跟王健继续理论了一番,并让王健等杨琳来。
王健让刘强把车挪开遭到拒绝,刘强挑衅地让对方有本事就撞,并拿出手机拍摄视频。王健被彻底激怒,直接挂倒挡踩油门撞击刘强堵在后面的汽车,一连着撞了四次,造成奔驰车后保险杠和左侧大灯损坏,被撞车右边车门严重凹陷。经鉴定,奔驰车车损为16847元,被撞车车损10963元。
淮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预缴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强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0963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4S店门口撞车,车损2万余元,为何司机获刑?】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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