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三部门: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包括电视机、照相机等

据财政部消息 ,  经国务院同意 , 自公告之日起 , 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 , 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
自公告之日起 , 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 , 以本公告为准 。
减免税|三部门: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包括电视机、照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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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 《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中指出 , 对国内已经引进技术并大量生产 , 能够满足国内需要的 , 或国家已大量投资 , 需要适当保护其正常发展的 , 以及进口税率已基本合理的商品 , 一律取消减免税 , 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 , 列出目录分期实施 。
其中提到20种商品(不包括生产该类产品定点企业为生产所进口的散件和关键件) , 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 , 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 , 一律停止减免税 。
【减免税|三部门: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包括电视机、照相机等】
减免税|三部门: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包括电视机、照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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