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老人超剂量服用保健品致死,家属向销售员索赔76万余元
标题:【保健品|老人超剂量服用保健品致死,家属向销售员索赔76万余元】老人被劝说一天内喝下3000毫升保健品,超过推荐剂量十余倍,出现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后,销售人员竟称是“排毒”现象,仍推荐老人大量服用,致老人死亡。销售人员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2年,今天上午,本案民事部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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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姨曾脑梗六次,还做过心脏搭桥、胃切除手术。2017年经马某推荐,王阿姨结识了郭某。郭某大力推荐保健品“福龙口服液”,称其能排除体内垃圾,还能治疗多种疑难杂症。福龙口服液标明的用量为每日两次,每次一至两支。但郭某、马某来到王阿姨家中,在3小时内帮助王阿姨喝下了10盒共60支福龙口服液。很快,王阿姨出现了呕吐、口吐白沫、腹泻等反应,但郭某称这是“正常现象,排毒”。三天后,王阿姨突然离世。
去年8月27日,本报报道了本案的刑事判决结果。丰台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的行为与王阿姨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
刑事案件判决后,王阿姨的家属将郭某、马某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今天上午,本案在丰台法院花乡法庭开庭审理。
郭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认可,但马某当庭表示王阿姨是在了解产品后才购买的,没有人强迫王阿姨购买或服用。虽然她事发时和郭某一起前往王阿姨家中,但只是应王阿姨的邀请去陪一陪老人,“她要喝多少自己掌握,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原告律师向法庭强调,马某并非是单纯的陪同者,而是郭某所在公司的合伙人,销售产品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但马某称,成为合伙人只是为了方便自己打折购买产品。
对于责任分配问题,郭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因各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有一个最基本的判断,具体的责任比例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_原始标题:老人超剂量服用口服液致死 家属向销售员索赔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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