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关注公众号的潜规则该改改了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必须关注公众号的潜规则该改改了“在吗 , 帮我投个票?”点击亲友发来的链接 , 想进入投票通道却发现先要关注公众号;来到药店门口 , 本意是为帮助顾客了解身高、体重等基本健康情况的体重秤上出现一行小字:“扫描二维码关注即可使用”;逛完商场打算从车库驱车离开 , 不关注公众号竟无法继续缴费操作……就在日常生活场景里一次次的扫码中 , 手机“订阅号”列表越变越长(8月10日《瞭望》) 。 对此 , 商家美其名曰方便消费者 , 但这种“形式自愿、实质强制”的交易行为让不少公众难以接受 。
首先 , 关注公众号意味着允许对方获取自己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等个人信息 , 难免让不少人担心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 其次 , 随着关注的商家越来越多 , 手机“订阅号”列表越变越长 。 有市民抱怨 , “订阅号”中只有不到一半是自己真正想去关注的 。 不仅影响用户对于有用信息的阅读 , 还会遭遇各种推送广告的狂轰滥炸 。 此外 , 关注公众号才能享受服务 , 对于不会用智能手机、没有微信号的老年人来说很不方便 , 涉嫌消费歧视 。
诚然 , 互联网时代 , 粉丝就意味着价值 。 对于商家公众号来说 , 不仅渴望涨粉增加流量 , 也希望借此拉拢消费拥趸 , 实现广告精准投放 。 不过 , 涨粉应取之有道 , “不关注就不能使用”的消费潜规则 , 不仅有违情理 , 而且涉嫌违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 商家强制消费者关注公众号进行点餐和付款 , 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 同时 , 一些停车场要求车主关注公众号 , 通过平台缴费 , 还涉嫌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
商家引入二维码进行交易和结算无可厚非 , 但不能捆绑强制关注公众号的“附加条款” 。 商家推广公众号 , 关键还要凭借产品和服务 , 让消费者觉得可以从中获得实用信息和实惠让利 , 自然而然会成为粉丝 。 在日常消费中 , 利用公众号进行点餐、付款等可以成为一种选择方式 , 但不能是唯一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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