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执行22年后迎来修订:罚款额提高40倍!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魏浩 通讯员 李泊龙
“检查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 责令改正 , 并可处以五元罚款 。 ”22年前施行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 终于迎来了修订!
新施行的《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个人 , 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 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
2020年8月5日起 ,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 , 新版《条例》做了哪些修订?个人若发现违法吸烟行为怎么投诉举报?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 近日 , 市卫健委(爱卫办)相关负责人就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答:《条例》自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 , 至今已20多年 , 其中禁烟区域范围、执法主体、处罚额度等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法律法规要求 , 不能满足保护人民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的目的 。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中原行动的实施意见》等要求 , 郑州市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 此次修订将对控制我市公共场所二手烟暴露 , 提升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 对全国及全省的控烟工作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
二问:《条例》规定室内禁止吸烟的场所有哪些?
答:新版《条例》规定:本市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 , “室内”(或“封闭的”)区域包括有顶部遮蔽或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的任何空间 , 而不论顶部、墙壁或侧面使用了何种物料 , 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 。 公共场所应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 , 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 , 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 。 工作场所是指公众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 。 公共交通是指用于运载公众以换取报酬或商业利益的任何车辆 。
三问:《条例》规定室外禁止吸烟的场所有哪些?
答:新版《条例》规定 , 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 , 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
四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新版《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 不得摆放烟具;(三)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此项公共场所不包括商场);(四)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
五问: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公民或个人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答:新版《条例》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 并有权向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 , 可以行使下列权利: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拨打郑州市12320卫生健康热线投诉举报 。
六问:市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在禁烟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禁止吸烟工作 , 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 , 开展禁止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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