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关于房价 商丘这个县发布重要通知!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我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切实将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范围内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 , 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 , 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 , 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 , 增加了金融风险 , 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到国家、省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上来 , 统一到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 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 , 按照上级要求 , 紧密结合实际 , 采取有效措施 , 切实把国家和省各项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 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运行 , 为保持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
二、建立商品住房价格审核备案制度
【商品房|关于房价 商丘这个县发布重要通知!】按照“总体有目标、片区有控价、楼盘有系数”原则 , 健全我县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的备案机制 , 并建立由县房产中心房地产主管部门牵头 , 县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审计、发改、统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格会商制度 。 新建楼盘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商品房预售价格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房管部门审核备案 , 并进行公示 。 凡预售申报价格增幅超过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 , 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并采取约谈、公开曝光等形式予以警示 , 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 依法进行查处 。 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的楼盘 , 将实行严格的商品住房成本监审 , 制定政府指导价 ,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定价 。
三、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管理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必须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 标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是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是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 严禁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 。 公示栏(牌)的式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 , 并放于固定位置 , 标价内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 , 做到价目齐全 , 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 标示醒目无遮挡 。 新楼盘开盘前 ,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楼盘及户型效果图、公示方式等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经批准后执行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 , 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惩 。
四、建立商品房销售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商品房销售监督检查机制 , 对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 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 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 并严格按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 违者将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 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并暂停其新购置土地 。 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销策划)登记备案制度和营销策划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加强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职业规范 。 对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协助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非法牟利行为 , 加大监管力度 , 依法严厉查处 。
五、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 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 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 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 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 实现网签备案系统全国联网 。 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 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 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 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 监管资金利息净收益用作监管资金的管理和滚存使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应在网签合同备案前存入专户 , 未售出部分应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建设单位足额垫交 , 严禁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后缓存或不存 , 否则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暂缓各项登记 。
六、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 , 在视频网站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 , 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 , 审慎选择中介机构;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 , 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 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 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行业信用管理 , 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强化行业监督检查 ,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七、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 , 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 ,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 , 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 对家庭原购买非唯一普通住房逾期不办理纳税手续或新购买非唯一普通住房的 , 统一按4%税率征收契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 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 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 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
八、科学确定住房用地总量和结构
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管理 , 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 。 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51号)的有关要求 ,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 , 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擅自调整容积率和商品房住房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 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 , 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 , 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 。 否则 , 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 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 , 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 , 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 承担起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 , 明确目标任务 ,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 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市场产生异常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部门 , 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 。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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