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超重磅!证监会放大招,史上最独特公募基金正式开闸!万亿级大蛋糕,基金业沸腾了!20大解读全看懂(17)


(四)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 ,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六)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 , 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 资产处置期间 , 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公开发行证券要求建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及基金上市审查制度 , 制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上市、交易、收购、信息披露、退市等具体业务规则 , 强化对相关参与主体的自律管理 。
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自律规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 , 并实施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础设施基金人员管理、项目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专业机构等从事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 ,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外部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 , 并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限制业务活动等行政监管措施 ,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条 本指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的整体架构 。
(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 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 , 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载体 , 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基础设施财产或财产权益份额的有价证券 。 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 , 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 , 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 , 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 , 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 。
(三)原始权益人是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 。
(四)参与机构是指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外部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 。
(五)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均指合并报表层面的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 。
(六)本指引第三十二条所述相关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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