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别让格式条款抬高维权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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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淳艺
想通过法律渠道要回某品牌共享单车99元押金 , 需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而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最低为6100元;网购发生争议后想维权 , 却发现只能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打官司 , 而去被告所在地的交通费可能比商品金额还要高……一些企业通过格式条款提高消费者维权门槛阻碍消费者维权 , 这一问题引起法律界高度关注 。(8月6日《工人日报》)
日常消费 , 争议在所难免 , 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解决办法 , 妥善处理问题 。然而 , 一些企业为了维护既得利益 , 阻碍消费者维权 , 可谓机关算尽 。往往从一开始签订服务协议时 , 就将种种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埋伏其中 , 预设陷阱 。
消费者要求退还共享单车押金 , 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 。有的共享单车企业偏偏要化简为繁 , 规定争议必须提交贸仲委进行仲裁 。这样一来 , 为了追回99元的押金 , 需要交纳最低6100元的案件处理费 , 无异于“追鸡杀牛” 。有的电商企业约定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为了几十元的商品去被告所在地打官司 , 仅来回的交通成本就比商品价值还高 , 显然得不偿失 。
企业的用意就是通过格式条款抬高消费者维权门槛 , 让消费者知难而退 , 忍气吞声 。然而 , 这些条款不仅不合情理 , 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凡争议都需提交仲裁 , 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 提高了维权成本 , 这样的不合理条款依据法律应视为无效 。
对于管辖争议来说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 ,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商提供的管辖协议 , 往往隐没在内容繁多的服务协议之中 , 消费者很难注意到 。同时 , 单方面约定管辖 , 剥夺了消费者的管辖权益 , 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 , 也应认定无效 。
近年来 , 已有不少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获法院支持的案例 。2015年 , 由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 , 北京的黄先生将平台及网店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 但平台以《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事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 认为案件应该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此 ,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明确给出否定答案 , 该约定事项属于霸王条款无效 , 消费者可在家门口提起诉讼 。
企业通过格式条款抬高维权门槛的做法 ,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扰乱了正常的消费秩序 , 必须依法予以叫停 。除了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 , 积极与企业较真维权外 , 更需要消协这个“娘家”履职尽责 , 为消费者撑腰 。
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 , 经营者如出现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 消协组织可对经营者进行约谈 。鉴于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 , 在约谈无果的情况下 , 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 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 , 实现对消费者的集体救济 。
【Array|别让格式条款抬高维权门槛】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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