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假期来了!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假!已在多地推行!

  育儿假你听说过吗?

  2019年 , 2019年5月9日 ,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鼓励试行育儿假 。 这一“新型假期”逐步走入人们视野 。

  近日 , 又有一地职工将迎来“育儿假” , 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育儿假!咋回事?快跟小编一睹为快!

  子女3周岁以下

  鼓励每年给夫妻各10天假


【】新假期来了!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假!已在多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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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全文公布 ,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办法(草案)》提出 , 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 , 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 , 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 , 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

  《办法(草案)》主要从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组织管理、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护、普法维权、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

  《办法(草案)》提出 , 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 。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应当订立劳动(聘用)合同 , 并书面告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 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 , 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 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 予以辞退 , 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此外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 , 结合本单位实际 , 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 , 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 , 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

  按照《办法(草案)》 , 用人单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 , 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或者未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必要休息时间 , 未按照规定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应有产假待遇 , 对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将被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并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 , 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国办发文:鼓励地方试行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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