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安徽一辅警被不听指令的货车碾压致死 司机获刑14年
_原标题是:安徽一辅警被不听指令的货车碾压致死司机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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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 , 安徽霍邱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孙为辉依法执勤时 , 被一辆不听从指令的货车碾压致死 , 年仅25岁 。 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司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 后王某提出上诉 。 8月6日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 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院一审认定 , 2019年8月23日7时许 , 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孟集中队在310省道与罗花路T字形交叉口设置卡点 , 查处过往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 7时45分左右 , 王某无证驾驶红色大货车 , 沿罗花路由南向北行驶 。 正在执勤的辅警孙为辉发现该车后 , 在车辆距离其约50米的位置做出交通手势 , 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 王某发现交警查车后 , 因其本人系无证驾驶 , 为逃避处罚 , 试图让后排休息的另一名司机替换其驾驶车辆接受检查 , 便沿着T字路口右转行驶 。 孙为辉见该车未按照指示停车接受检查 , 随即上前追赶该车 , 示意驾驶员停车 。 王某从后视镜发现孙为辉追其车辆 , 便加速行驶 。 后王某看到孙为辉拉车上的缆绳 , 仍然加速行驶 , 导致孙为辉被璇进左侧车轮下碾压 , 当场死亡 。
一审法院认为 , 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法院一审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14年 。 赔偿孙为辉家属4万余元 。
一审宣判后 , 孙为辉的家属提出上诉 , 他们认为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明显偏低 , 请求二审增加赔偿数额 。 王某则上诉称 , 他构成交通肇事罪 ,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请求从轻判处 。 他的辩护人称 , 王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 , 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 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 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孙为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 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 原审判决未予以支持 , 符合法律规定 。
关于王某所称的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 , 法院认为 , 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 , 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执法检查和处罚 , 在明知执勤交警追撵车辆 , 自己加速行车的行为会造成执勤交警伤害后果的情况下 , 仍加速行车 , 致执勤交警被车辆碾压后死亡 , 王某的犯罪行为显然属于故意犯罪 , 不属于过失犯罪 ,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王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王某归案后供述时避重就轻 , 并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也未能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 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
法院认为 , 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应依法惩处 , 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 , 还应承担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 原审判决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的刑罚并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妥 。
王某|安徽一辅警被不听指令的货车碾压致死 司机获刑14年。法院最终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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