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海外拍卖陷阱频现,检察官给您一份“避坑指南”

文章来源 | 北京市检二分院

案例

被告人甲(总经理)、乙(法定代表人)、丙(业务经理)于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间 , 伙同丁(小组长、业务员)等28人 , 在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 , 以北京A拍卖有限公司、北京B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C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名义 , 虚构公司能够将会员的“藏品”在海外高价拍卖的事实 , 诱使460余名被害人为成为该公司会员或高等级会员 , 多次高价购买上述拍卖公司的物品 , 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 后该28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 , 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四年不等 , 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 一审判决生效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海外拍卖陷阱频现,检察官给您一份“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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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海外拍卖陷阱频现,检察官给您一份“避坑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 , 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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