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生产、销售伪劣轮毂17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案件侦办|生产、销售伪劣轮毂17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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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 , 鹿邑县法院对尚某等1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 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尚某等17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 并处人民币6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
法院审理查明 , 2016年1月 , 由被告人尚某发起 , 尚某、马某、何某共同出资50余万元 , 尚某委出资30余万元 , 在鹿邑县涡北工业园区内修建一厂房加工翻新轮毂对外销售 。 2017年7月26日 , 成立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 , 尚某等人从山东、天津等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回收奔驰、宝马、保时捷等42个高端汽车品牌的废旧轮毂(部分来自“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受损车辆) , 运回鹿邑厂区 , 将上述废旧轮毂 , 挑选原厂车标保留相对完整的进行翻新 , 后分别运往郑州、武汉、杭州3个仓库 , 他们通过淘宝网店将翻新轮毂冒充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 , 通过微信群以及汽配城同行拿货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 。 2016年至2018年7月 , 累计销售轮毂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尚某等17人回收、翻新废旧汽车轮毂 , 并以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 , 系以次充好 , 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本案系共同犯罪 ,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一审宣判后 , 17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
【案件侦办|生产、销售伪劣轮毂17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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