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女子屡遭纠缠威胁,忍无可忍掏出美工刀划向对方…故意伤害获刑后,二审改判无罪
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后 , 张某(化名 , 女)一直被雷某(化名 , 女)纠缠威胁、恐吓 。 一次上班途中 , 张某被雷某拦住 , 被其不断拉扯推搡 , 张某掏出美工刀划向对方造成轻伤 ,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 ,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 张某上诉 , 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 广州中院二审支持了张某的上诉请求 , 判决张某无罪 。 广州中院官方公众号通报了案件详情 。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 , 当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的人身权益发生价值冲突 , 优先保护防卫者的正当权益 , 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应有之意 , 亦符合国法、人情 。
故意伤害获刑后 二审改判无罪
2017年 , 雷某和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 , 期间雷某纠缠不休 , 张某一直回避并向单位领导反映受到雷某威胁 , 但矛盾未得到解决 。
某天 , 张某准备骑共享单车去上班 , 被附近的雷某发现 , 雷某即上前拦住张某 。
两人短暂交谈后 , 雷某开始动手拉扯、用力推搡张某 , 张某遂持已从背包掏出的美工刀划向雷某 , 双方扭打在一起 。 很快张某被踢倒在地 , 雷某准备再上前时 , 被路人过来拉开 , 张某起身后又被雷某踢一脚 。
被拉开后 , 恰好一辆警车路过 , 双方均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
经医学诊断和鉴定中 , 雷某被诊断为头皮裂伤、面部损伤等 , 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 张某的体表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
一审法院判决 ,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赔偿雷某2.34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 , 上诉人张某无罪 , 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法官说法:被告人心理、身材处明显弱势
一再忍让、案发时被逼持刀反击
广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吴庆锋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实践中能否认定成立正当防卫 , 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 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
本案案发前 , 雷某已多次纠缠、威胁张某 , 张某陈述雷某曾说要打她、找她麻烦 , 证人也提到了这点 , 可以看出雷某纠缠张某的意志坚决 , 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意图明显 。 现场视频亦显示 , 案发当天雷某对张某进行纠缠、拉扯、推搡是一个逐渐加力的过程 。 针对张某主动纠缠、挑衅并伴随轻微人身侵害的行为 , 应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 。
其二 , 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
本案中 , 针对雷某的多次威胁、纠缠 , 张某心中产生恐惧 , 并采取回避态度 , 期间还向单位领导反映 , 但问题一直没解决 。 案发当天雷某主动上前纠缠 , 张某内心确信雷某要打她 。
随后雷某拉扯、推搡张某 , 不让她去上班 , 无疑增强了她觉得自己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的认识 。 她虽随身携带刀具 , 在雷某纠缠时将刀具从背包里拿出来藏于身后 , 但并未先动手 , 而是在雷某不断拉扯、用力推搡的情况下才被迫持刀反击 。
结合双方扭打被拉开后雷某两次踢她都没有还击 , 后主动向警车求助、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等 , 法院认定张某在心理上、身材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 , 她一再忍让希望摆脱雷某纠缠 , 案发时被逼持刀反击 , 应当认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
其三 , 防卫人的行为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本案案发时 , 张某持的是一把刀片仅长约一厘米的裁纸刀 , 在被迫反击中是随意挥舞 , 无明确的伤害目的 , 也未造成雷某重大伤害结果 。 且她即便持刀在打斗中也处于劣势 , 很快就被雷某踢倒在地 。 雷某被路人拉开后 , 张某再次被踢也没有再持刀攻击 , 行为非常克制 。
综上 , 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上诉请求 , 认定其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采取持刀将雷某划成轻伤的行为 , 属于正当防卫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 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
后语:“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吴庆锋法官表示 , 矛盾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和平解决 。 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 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 。
针对不法侵害人滋事在先、纠缠不休的情形 , 防卫人携带防身武器不宜认定具有斗殴故意 , 对防卫人在精神紧张、心理恐惧状态下发生的防卫行为亦不宜过度苛求 。 当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的人身权益发生价值冲突 , 优先保护防卫者的正当权益 , 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应有之意 , 亦符合国法、人情 。
【潇湘晨报|女子屡遭纠缠威胁,忍无可忍掏出美工刀划向对方…故意伤害获刑后,二审改判无罪】潇湘晨报综合广州中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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