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区检察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扬子晚报8月4日讯(通讯员 孙庆辉 采访人员 刘浏)7月31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疫情防控需要,此次宣判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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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了解到,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阳、高某孔、张某、杜某出资成立“恒某源公司”,并招募被告人吴某、赵某龙等人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该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褚某雨等人签订“借贷”“租车”等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使用胁迫、滋扰、恐吓等手段侵犯他人财产及人身权利,逐步形成以张某阳为首要分子,高某孔、张某、杜某、吴某、赵某龙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了多笔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
建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建邺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张某阳等被告人1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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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建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又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此案的宣判,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的高度关注,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铲除黑恶势力,落实“六清”行动的信心和决心。下一步,建邺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扬斗争精神,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为平安建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校对 王菲
来源:扬子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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