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合力泰实控人文开福遭公开谴责 短线交易信披不及时( 三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3.1.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 , 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 , 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 , 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 , 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9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0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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