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信泰人寿被重罚60万元: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8月4日 , 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信泰人寿于2017年9月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 , 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 , 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颁布 ,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信泰人寿于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 ,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 , 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 。
上述两项行为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银保监会对信泰人寿两项行为分别罚款30万元 , 合计罚款6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对相关责任人张勇警告并罚款10万元、郭凤民警告并罚款4万元、李国夫警告并罚款10万元、府春江警告并罚款4万元 。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图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55号
当事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66 号 19 层、20 层、21 层、22 层、24 层
法定代表人:邹平笙
当事人:张勇
身份证号:15010219630601XXXX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锦林花园
当事人:李国夫
身份证号: 22010419630307XXXX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
当事人:郭凤民
身份证号:22010419731218XXXX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旭日A区
当事人:府春江
身份证号:32052419780125XXXX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业务审批人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 我会对信泰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 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查 , 信泰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暂行办法|信泰人寿被重罚60万元: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一、信泰人寿于2017年9月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 , 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 , 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颁布 ,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张勇、时任信泰人寿财务负责人郭凤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二、信泰人寿于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 ,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 , 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 。 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李国夫、时任信泰人寿投资业务部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业务实际负责人府春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上述事实 , 有投资审批及信用评级相关资料、信泰人寿关于存款相关情况的说明、协议存款档案、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 。
当事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
对于第一项违法行为 , 信泰人寿和张勇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 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郭凤民提出其主观没有违规故意、未造成社会危害 , 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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