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妻子连捅丈夫三刀,法院却说她无罪( 二 )
第19条
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 。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 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 , 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 , 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 , 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属于防卫过当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 , 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 , 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 , 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
法院观点 本案中 , 邱某梅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受其丈夫张某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 , 自己和其子先后遭张某殴打 。 为防止儿子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 , 邱某梅在徒手制止张某未果的情形下 , 持单刃水果刀向其背部连刺三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 , 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 邱某梅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对此 , 法院综合评判称: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 , 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
首先 , 邱某梅事发前因婚姻矛盾反复遭到张某纠缠 , 直至凌晨时分仍受其不断滋扰 。 在报警求助 , 处警民警未能到达现场处置 , 经民警电话劝说张某以及邱某梅向张某之母求助均无果后 , 无奈打开家门面对愤怒的张某 。 因邱某梅和其子均曾受脾气暴躁的张某打骂 , 邱某梅在用尽求助方法、孤立无援、心理恐惧、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形下准备水果刀欲进行防卫 , 其事先有所防备 , 准备工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
其次 , 邱某梅在自己遭到张某辱骂、扇耳光殴打后 , 虽然手中藏有刀具 , 但未立即持刀反抗 , 而顺势放下刀具藏于床头 , 反映邱某梅此时仍保持了一定的隐忍和克制 。 张某将其子按在床上殴打时 , 其虽然击打的只是儿子的臀部 , 但一个愤怒成年人对于一个9岁儿童的暴力压制和伤害 , 具有造成其子取软骨的肋骨受伤、再造耳廓严重受损的明显危险 。 邱某梅考虑到其子右耳先天畸形、曾取自体肋软骨再造耳廓、第三次手术出院不足一月等情形 , 担心其子术耳受损 , 在徒手制止无果后 , 情急之中持刀对张某进行扎刺 , 制止其对儿子的伤害 , 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 。
法院认为 , 判断邱某梅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 , 还应当充分考虑邱某梅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儿子身体的特殊状况 。 张某受伤停止殴打其子后 , 邱某梅亦立即停止了对其扎刺 , 此时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 , 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 , 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 , 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亦不能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 , 根据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事后判断 , 特别是不能以致人重伤的防卫后果来逆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 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和认定 。
综上 , 法院认定邱某梅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 不负刑事责任 。 2020年6月24日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决邱某梅无罪 。
笔者观点 本案中 , 法院的判决不仅考虑到了邱某梅是否符合正当防卫在法理上的合理限度 , 还考虑到当时特殊环境之下的心理反应 。 尽管邱某梅用刀刺伤张某这一行为乍一看属于防卫过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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