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惠阳“房地一体”确权提速,农村集体土地建商品房不予确权( 二 )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 , 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 , 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 , 按相关法律法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 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 , 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 , 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 , 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 , 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 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 , 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 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 , 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 , 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 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 , 至今仍继续使用的 , 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 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 , 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 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 , 依据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 , 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 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 , 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 并公告30天无异议 , 经镇人民政府审核 , 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 予以确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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