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浙大深夜通报开除努某某学籍 曾因“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引争议

台风|浙大深夜通报开除努某某学籍 曾因“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引争议

文章图片

台风|浙大深夜通报开除努某某学籍 曾因“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引争议

7月31日深夜 , “浙大发布”官方微信号发布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 。
通报称 , 今天 , 浙大校务会议决定 , 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21日 , 学校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发出情况通报以后 , 网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线索 , 也有相关当事人来校反映情况 。 学校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班子 , 受理来信来访 , 梳理网络举报 , 分成学业、经济、作风等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
各调查组仔细查阅了有关文书和视频材料 , 向数十位师生(含若干举报人)了解情况 , 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了解、核实 , 对有关线索进行多方取证、核实、审议 , 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处理程序合法合规 , 既体现公平公正又维护个人权利 。
现查实 , 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 。 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 , 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 , 同意重启处分程序 。 此后 , 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的规定 , 向本人送达重新处分预通知 , 并应本人要求 , 举行了不利处分听证 。 听证会上 , 被处分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 。 听证委员会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 对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予以支持 。 7月29日 , 按照作出处分的权限规定 , 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提出了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 。 7月31日 , 浙江大学校务会议经过充分和慎重的讨论 , 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 , 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
在专项工作组开展深入调查的同时 , 校纪委办、监察处也对整个处分过程进行了监督和调查 。 经核查 , 处理过程符合规定程序 , 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
浙江大学是一所具有优良校风学风的学校 。 一贯以来 , 我们十分重视维护立德树人、团结向上的育人氛围 , 但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 , 无论来自哪里 , 什么出身 , 都一视同仁 , 严肃处理 。 个别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浙江大学的形象 , 但不会损害我们严肃校纪的坚定决心 。 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浙江大学的办学工作 , 共同营造更加安定美好的校园环境 。
通过这个事件 ,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值得反思的地方 。 我们将举一反三 , 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改进学校管理 , 加强制度建设 , 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 。
学生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 何以惹不平?
7月20日 , 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 。 决定显示 , 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 ,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7月21日 , 浙江大学微信公号通报称 , 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 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 , 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 绝不姑息 。
【台风|浙大深夜通报开除努某某学籍 曾因“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引争议】浙大“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依据在《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17条第3款:“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但这一处分依据仍遭质疑 。 因上述《办法》第8条同样规定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 , 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这即 , 按照《办法》 , 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 , “开除学籍”实际上是原则、标配 , 而从轻的“留校察看” , 只是例外、特殊情形 。
努××不仅构成刑事犯罪 , 而且还是强奸重罪 , 何以没能严格按原则给予标配的“开除学籍”处分 , 而是格外宽大开恩地仅“留校察看”?
据网上曝光的努××所在学院处分意见 , 理由是:“考虑到努××是初犯 , 且已强烈悔罪 , 并恳请获得改正的机会 , 同时又考虑到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 。
即便是“初犯” , 难道像强奸罪这样的刑事重罪 , 也要念及“初犯” , 非得等到其“一犯再犯” , 才能“开除学籍”?要知道 , 即使被认定“犯罪中止” , 努××的强奸罪名 , 仍是确凿无疑的 , 而既然已构成强奸罪 , 就不能仅仅因为是“初犯” , 便忽视这种犯罪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危害 。
更重要的是:努××是否当真是“初犯”“已强烈悔罪” , 仍有待进一步全面彻查 。 据网传的努××朋友圈资料显示 , 最近一段时间 , 努××在朋友圈转发的都是一些显得十分愉悦轻松、“享受”的信息 。 从中 , 人们感受不到丝毫“悔罪”气息 , 更遑论“强烈”了 。
另据浙大网友朋友圈透露的一些信息 , 努××似乎也并不是第一次性侵女生 , 而是具有许多这方面前科的 。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 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 ”
在努××已被法院确定构成强奸罪 , 且所谓“初犯”“已强烈悔罪”的说法 , 仍存在很多疑点的情况下 , 仅仅给予努×ד留校察看”处分 , 是否当真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 是否真正做到了“证据充分”等要求 , 都值得追问 。
近来 , 发生过多起涉事人因“考试作弊”“发表不当言论”等原因 , 被所在高校给予“开除学籍”的最严厉处分 , 而无论“考试作弊” , 还是“发表不当言论” , 这些已被开除学籍学生的行为 , 都没有构成犯罪 , 更不用说是强奸罪这样的刑事重罪了 。
并未构成犯罪的学生都被开除学籍了 , 而构成严重犯罪的反倒能因种种理由得到宽大处理 。 相关高校学生管理执纪追责的标准究竟在哪里?
有鉴于此 , 相关方面启动的后续调查 , 应全面、彻底 。 如果这一处分当真恰当合理 , 就应进一步给出更充分具体的事实依据 , 表明它确实符合“证据充分”等处分规范;如果该处分确实存在问题 , 就要坚决予以纠正 。
(综合浙大发布、澎湃新闻 羊城晚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