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致一死二伤,法院终判一年六个月

_本文原始标题:宁都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致一死二伤 , 法院终判一年六个月
宁都县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 , 并弃车逃离现场 , 近日 , 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 , 一审以交通肇事罪 , 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宁都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致一死二伤,法院终判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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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1日18时30分许 , 被告人谢某驾驶赣B×××××号轿车行驶至宁都县白米树下路段时 , 碰撞到行人万某1及万某2、罗某夫妇 , 造成万某1当场死亡、万某2轻伤一级、罗某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肇事后 , 被告人谢某弃车逃离现场 , 后于当晚23时许至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黄陂交警中队投案自首 。
【宁都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致一死二伤,法院终判一年六个月】本次交通事故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谢小平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鞋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不得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 。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 , 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 ”和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 , 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 , 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 当事人万某1、万某2、罗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 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 , 承担此次事故中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 。
案发后 , 被告人谢某与受害人万某1家属于2020年4月29日达成了赔偿协议 , 约定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万某1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万元 , 万某1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 并出具了谅解书 。 被害人万某2、罗某对被告人也予以谅解 , 亦出具了谅解书 , 被告人于2020年4月30日支付万某2、罗某医疗费等共计7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谢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 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 且肇事后逃逸 , 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 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鉴于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情节 ,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且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遂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来源:宁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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