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高院原副院长李勇受贿2241万 一审获刑十二年半
2020年7月29日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 , 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受贿一案 。 对被告人李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 , 上缴国库 。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4月 , 被告人李勇先后利用担任青岛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 山东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院长 , 济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 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相关单位在工程承揽、案件审理、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共计折合人民币2241.6417万元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李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 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高院原副院长李勇受贿2241万 一审获刑十二年半】宣判后 , 被告人李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 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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