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抖音、微信读书APP均侵害用户信息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7月30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 认定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 。 两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 , 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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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抖音、微信读书APP均侵害用户信息】在凌某某诉抖音案中 , 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 , 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 , 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 , 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 。 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 , 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7月30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 认定抖音App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 , 对凌某某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 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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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 , 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 , 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 , 构成侵权 。 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 , 同时 , 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 , 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 , 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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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外一起黄某起诉的案件中 , 原告黄某主张 , 其在使用“微信读书3.3.0版本”(以下简称“微信读书”)时发现 , 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 , 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 , 原告认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 诉至法院 。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 , 在微信读书中 , 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 , 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 , 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 , 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 , 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 而该案中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 , 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 同时 , 法院认为 , 用户对于其读书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期待 , 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等积极利用的期待 , 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 故该案中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 , 法院不予支持 。
两起案件当事人均未当庭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 (总台央视采访人员奚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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