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律师:发生交通事故,有这种情况,商业三者险免赔!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日 , 张某某驾车与尹某某相撞 , 致尹某某等受伤 。 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肇事车辆保险的投保人为王某某 , 王某某在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声明书中签字确认 。 在保险期间 , 涉案车辆转移登记到某服务公司名下 。 尹某某起诉要求某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各项损失 。
裁判结果:
保险公司主张因驾驶员张某某无相应资格证 , 属于免责条款约定情形 , 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 。 一审认定保险条款约束的对象为原被保险人 , 而非现被保险人某服务公司 , 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向车辆受让人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 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
【重庆交通律师:发生交通事故,有这种情况,商业三者险免赔!】判后 , 某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 二审认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向原投保人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 车辆转让后 , 无需再向受让人进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 , 改判免除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
重庆交通律师:发生交通事故,有这种情况,商业三者险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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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 , 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上述规定 , 保险标的转让后 , 保险人不必再向标的受让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保险人只要就免责条款向原投保人尽到相应义务的 , 发生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 , 即可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原投保人王某某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 , 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 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 。
法律延展:出借车辆给他人 ,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不足部分 ,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也就是说:借车给他人使用后出事故 , 造成的损失一般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承担;车主如果无过错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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