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目击者”应报案,厚植反家暴社会土壤
【家暴|“目击者”应报案,厚植反家暴社会土壤】“目击者”应报案 , 厚植反家暴社会土壤
■ 社论
家暴不是家务事 , 在家暴面前 , 任何人都不该做袖手旁观的看客 。立法要求人们及时介入或举报家暴行为 , 谈不上“过分要求” 。
据新京报报道 , 7月28日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 , 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有权”劝阻 , “应当”报案……这意味着 , 一个人只要目睹了家暴现场 , 就有义务报案——即便他只是个“路人甲” 。
在家暴动辄刺激公众敏感神经 , 也成了大众关切议题的语境中 , 此举很难不引发舆论关注:这是首次有地方性法规拟对家暴行为“目击者”的报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 相当于将“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进行了扩充 。
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 , 本质上也重申了一点:家暴不是家务事 。在家暴面前 , 任何人都不该做袖手旁观的看客 , 或者轻易转过身去装作没看见 。
这无疑是有的放矢:虽然“家暴不是家务事”在当下渐成社会共识 , 可这离转化为“路见‘家暴’ , 出手相助”的广谱性行动自觉 , 仍有距离 。“家事化”判断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 , 总是轻易“劝退”一些人的干预念头 。而广东拟立法规定家暴“目击者”应报案 , 就是对此的矫枉与纠偏 。
值得注意的是 , 把目击者也纳入“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之列 , 是反家暴地方立法层面的“创新” 。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单位、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暴“有权及时劝阻” , 但广东这份草案中的表述口径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反家庭暴力法将应当报案的主体限定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适用情形则是“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 , 这份草案则往前迈出了一大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都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
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 , 的确是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调整 。这拓宽了人们的义务区间 , 但无关道义绑架:不论是着眼于反家暴亟须的“社会共治结构” , 还是从干预成本、公民道德自觉等角度考虑 , 要求人们及时介入或举报家暴行为 , 都谈不上“过分要求” 。
当某些肆无忌惮的家暴行为呈现出“外向化”特征时 , 不只是那些与反家暴反虐待直接相关的受理、跟进和转介人员 , 目击者也有跟不法行为作斗争的义务 。更何况 , 拍照存证和报案没那么高的现实风险 , 但“做还是不做” , 却决定了行善和助恶的朝向 , 还可能改变受害者的遭遇乃至命运 。
要求家暴“目击者”应报案 , 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的“更进一步” , 但这不是将法律泛道德化的乱来 , 而是拿捏好了“善法”分寸:广东草案修订也是在研判基础上 , 将“有权”报案修改为了“应当”报案 , 并非想当然 。
说到底 , 反家暴地方立法 , 家暴防治网络织得越牢越好——只要严守法治框架 , 多些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的“更进一步”也无妨;对于其他地方立法中的好举措 , 各地也宜见贤思齐、善于对标 。像明确路人“见家暴得管” , 就颇具范本价值 , 可资各地借鉴 。【编辑:于晓】
推荐阅读
- 腾讯控股的保险代理平台“微保”被深圳银保监局处罚
- 台风|今年第7号台风“海高斯”生成 或将明天登陆我国广东沿海
- 被指“双标”特斯拉无奈服软 拼多多是最后赢家吗?
- 未来的大学生活“长啥样”? 来看学长为你写下的万字指南
- 吃鸡将迎来寻宝玩法?新地图遍地宝藏,“古老秘密”开启冒险
- 小区公共收益成为一笔“糊涂账”?定期公开收支是关键
- 《杀手3》“难寻目标”模式回归!幽灵模式被取消
- “光盘打卡”小程序火了 激励年轻人节约粮食
- 科学探索|揭秘星际物种起源:多个行星孵化器组成“生命之树”
- 识别“95”号段中的“李鬼” 这些小技巧要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