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一女子骗领身份证被查处
近日 , 镇安县公安户籍大厅民警在“百万警进千万家”入户走访和户政工作“以案促改”专项行动中 , 通过查询比对和走访调查 , 及时查处一起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案件 , 收缴身份证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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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9时许 , 大厅户籍民警胡小锋为辖区群众秦某英办理身份证业务时 , 对其进行人像比对核查后 , 发现其有两个户口和两张号码不同的居民身份证 。 随后 , 户籍民警将秦某英带到永乐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
经查 , 秦某英 , 女 , 山西高平市北诗村人;2009年 , 嫁于镇安县柴坪镇武某为妻 , 在当地使用虚假证明骗领了一个名为秦某珍的户口和身份证 , 用于办理结婚证和保险等业务 。 2019年5月又因在城区经商将户口迁入永乐派出所某社区 , 办理了户口簿 。 秦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
秦某对其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 因其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镇安县公安局对秦某不予行政处罚 , 对其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
法律知识普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 。 保证居民身份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 , 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 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镇安一女子骗领身份证被查处】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 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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