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公检法联手 “保证金”折抵“罚金”

本报讯 (采访人员黄墩良 通讯员倪正立)“王先生,我是鲤城区人民法院的,你上次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但仍有罚金4000元尚未缴交,请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法院缴纳。”鲤城法院执行法官一通电话打给王先生。之后,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李检察官也打电话给王先生。为什么法官和检察官相继打电话给当事人呢?
这事还得从去年底说起。去年底一天晚上,王先生和朋友小酌了几杯,以为喝得不多,驾驶摩托车上路被警察查获,经测试属于醉驾。当事人在鲤城公安分局交了4000元被取保候审,后被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移送起诉,最终被鲤城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保证金|公检法联手 “保证金”折抵“罚金”】“《刑法》里有不少罪名的刑罚包括了主刑和附加刑,两者缺一不可。王先生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其中拘役两个月是主刑,罚金4000元是附加刑,执行刑罚不是人被关了两个月就完事了,罚金也是刑罚的一部分,不主动缴纳的将会被强制执行。”鲤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李检察官说,“我们后来找到王先生,详细了解了他的困难后进行了释放说理,告诉他保证金是个人财产,如果不履行罚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王先生意识到缴纳罚金的重要性,当即表示要用取出来的保证金去缴纳罚金。”
事情还没有结束,遇到这事后,李检察官就想,现在一些被告人在判决前都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如果能够畅通了取保候审保证金折抵罚金的路子,既可以大大提高财产刑执行到位率和效率,也可以防止部分罪犯将收到保证金后仍不缴纳罚金的情况发生。
经过调研和与公安机关的多次沟通,今年5月份,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鲤城区人民法院、鲤城公安分局、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危险驾驶案件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以制度的形式将危险驾驶案件保证金的收取、处理予以规范,明确了将被告人是否愿意用保证金折抵罚金纳入庭审调查,对于判决生效后罪犯未缴纳财产刑的,由法院从其保证金中优先执行财产刑,将保证金的诉讼保障功能适度延伸至刑罚执行阶段。该机制运行1个多月以来效果良好,法院向公安机关划扣63起危险驾驶案件保证金共计20余万元折抵罚金。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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