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好心花钱帮朋友办事 事后可要求偿还支出
好心花钱帮朋友办事,朋友却装作不知道。碰到这样的事,其实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朋友偿还其支出费用。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周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帮忙将西瓜园的西瓜卖出,获利5万元。事后,周某经核算,他帮朋友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请工人摘卖西瓜以及其他必要支出5000元,遂向刘家要求从西瓜款中扣除。刘家人认为,他们并未要求周某代办后事及请工人,因此5万元均应返还。周某不肯,只同意返还3.5万元。双方产生争议。
对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朱越认为,西瓜销售获利的5万元,周某可以要求扣减办理后事及请工人的花费,只返还3.5万元,因本案周某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请求刘某家人偿还管理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朱越指出,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偿还|好心花钱帮朋友办事 事后可要求偿还支出】朱越表示,无因管理制度是法律倡导和认可社会互助这种道德追求的典型体现。管理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具有侵权性质,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导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求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这种无因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也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效益。
无因管理要满足三个条件
本身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为他人的利益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三是管理人在主观上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的意思。
(长江日报采访人员夏晶 通讯员武法宣)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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