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网贷平台“爆雷” 明星代言人是否要担责
随着杜海涛、汪涵、刘国梁近期因“代言翻车”而致歉 , 公众人物与网贷平台的“恩怨情仇”往事再被一一揭开 。
《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依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 , 有20多家网贷平台与数位明星有过合作 , 不少娱乐明星以“首席体验官”或“形象代言人”或入股的方式 , 曾为网贷平台“站台” 。
当网贷平台“爆雷”后 , 曾经合作过的明星需不需担责成了各界关注的话题 。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鞠秦仪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采访时指出 , 如果明星作为平台代言人 , 在明知网贷产品虚假宣传或者自己根本没使用过相关产品的情况下而直接代言宣传的 , 那么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广告法的规定 , 追究明星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
为网贷“站台”
在网贷兴盛之时 , 不少明星曾与网贷平台合作 。 依据公开信息 , 2014年3月1日“九球天后”——潘晓婷正式成为 “中晋合伙人”代言人 。
2014年12月 , 张铁林担任网贷平台鑫琦资产形象代言人 。 2015年1月 , 鑫琦资产召开以“皇上驾到 , 一言九鼎”为主题的发布会 , “皇阿玛”张铁林出席并题词“一言九鼎 , 财源广进” , 还为该公司拍摄了一条1分13秒的广告宣传片 。 鑫琦资产还曾连续两年年会邀请包括侯耀华、周传雄、蒋大为、姜育恒等大牌明星出场 。
在网贷蓬勃发展的2015年 , 并不只有“皇阿玛”张铁林为网贷平台站台 。 彼时 , 紫马财行聘任范冰冰为形象大使 , 借贷宝携手羽泉拍摄电视广告 , 朗朗出任88财富集团代言人、绿能宝品牌形象大使 。
不单是代言 , 多位明星还在2015年出席网贷平台发布会、为网贷平台项目做推广 。 在爱投资2019年召开的“省心计划——爱影视系列”影视投资合作计划发布会上 , 春妮、佟大为、徐璐、张子枫等几部影视剧的主创人员前来站台 。
2015年9月 , 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五大女神纷纷通过微博推广网贷平台e租宝的借款项目“缪斯时代” 。 此后的11月 , “黄教主”黄晓明为快鹿系网贷平台东虹桥金融在线的一个项目做宣传推广 , 东虹桥金融在线通过上海外滩震旦大厦和花旗银行投放巨屏广告:“黄晓明 , 贷你圆梦 , 赚多多的钱” 。
到了2016年 , 王宝强正式加盟团贷网 , 出任团贷网首席体验官 。 小牛在线正式签约大鹏(董成鹏)作为品牌代言人 。 中国国家女子排球队还曾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 女排主教练郎平等人出席了签约仪式 。
多方发声致歉
随着网贷风险的暴露 , 曾代言了网贷平台的明星 , 多次被网贷投资人催债而登上微博热搜 。 7月1日 , 知名主持人汪涵因曾代言的网贷平台爱钱进逾期不能兑付就被推上微博热搜 。
对此 , 汪涵团队回应称:汪涵曾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代言“爱钱进”APP 。 因涉及代言类产品合作 , 在合作开始前 , 汪涵和法务团队严格履行了广告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代言人应尽义务 , 对平台资质、业务的真实性等进行了核实 。 汪涵本人在代言前也体验过该产品才签署合作协议 。
对广大用户遭遇兑付困难 , 汪涵团队感到痛心并致歉 , 声称2018年底代言已结束 , 汪涵本人及团队一直在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平台解决问题 , 希望能帮大家减少损失 。
同样是主持人的杜海涛也因理财产品“网利宝”被讨伐 。 近日 , 杜海涛的姐姐在直播时被“网利宝”投资者在线“维权” , 投资者在其直播间发弹幕称 , “你弟代言的网利宝把我们害这么惨 。 ”随后 , 杜海涛姐姐回怼称“就没说法儿”“活该”等言论 。 直播屏幕外的助理也表示:“没有人强迫你们去做 。 你这件事情都是你自己决定 , 跟海涛无关 。 ”
杜海涛姐姐的言论引发网友热议 , 让杜海涛深陷舆论漩涡 。 7月11日深夜 , 杜海涛工作室官方微博就“网利宝”爆雷一事发布声明称 , “网利宝”曾在2018年通过广告代理商与杜海涛一方进行拍摄中插广告的短期合作 , 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 。 合作前审核了其相关经营资质 , 并注册使用过其产品 。 如今双方合作早已结束 , 杜海涛一方也未再发布过此产品信息 。 7月12日 , 杜海涛的姐姐发文为直播中的不当言论道歉 , 表示将终止自己的直播 。
此外 , 国乒主教练刘国梁也在不久前因曾出任“爱钱进幸福体验官”而被线上讨债 。 对此 , 刘国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诚恳致歉 , “对关注我的朋友们说声抱歉” 。 他还强调自己会和律师团队及工作室密切关注并跟进此事 , 尽最大限度地与平台、政府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积极沟通 , 和大家一起合法、合规地积极推动事态向好的方向发展 。
“甩锅”是常态
事实上 , 网贷平台请明星代言或请明星推广、参加公司活动早已有之 。 同样地 , 平台出了问题 , 投资人找明星还钱的也不是首次 。 而合作明星想方设法地与问题平台撇清关系就成为了惯常的做法 。
2016年2月鑫琦资产危机全面爆发 , 鑫琦资产上海公司相关负责人被警方带走 。 事发后 , 许多网友在张铁林微博留言:“皇阿玛赔钱啊!”而张铁林始终未对此作出任何公开回复 。
“快鹿”兑付危机发酵后 , 东虹桥金融在线投资人通过微博喊话黄晓明还钱 。 对此 , 黄晓明工作室以一纸声明撇清了黄晓明和东虹桥金融在线的关系 , 并要求东虹桥金融在线删除所有宣传信息 。 东虹桥金融在线曾经也声称 , 黄晓明只是帮助公司推广了一个项目 , 并不是公司股东 。
此前 , 网上有消息称 , 上海电视台知名主持人曹可凡被上海电视台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并称曹可凡在P2P东虹桥事件中 , 代理理财方形象代言人 。 2018年10月8日 , 曹可凡通过其官方微博“可凡倾听”发布一则公开声明 , 称其从未做过任何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代言人 , 曹可凡仍然是上海电视台主持人 , 并表示已委托律所 , 要求发布和散布上述谣言的人立即删除相关不实言论 , 同时将保留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的权利 , 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
同样在2018年 , 被“理想宝”宣传为平台股东的刘晓庆 , 通过微博发布关于“理想宝”平台相关问题的申明 , 称自己不是“理想宝”运营方深圳市前海理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直接股东 。 目前持有理想金融5%股权的股东是一家上海公司 。
刘晓庆在微博中声明 , 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过(“理想宝”)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营 , 包括出席任何会议、签署任何法律文件 。 也从来没有为“理想宝”平台以及公司和任何平台产品做过任何形象代言或广告 , 更没有收过一分钱的代言费或广告费 , 并绝不会为任何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进行背书 。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网贷平台“爆雷” 明星代言人是否要担责】刘晓庆还在声明中指出 , 理想宝平台或理想金融公司在相关媒体上使用刘晓庆的肖像或将刘晓庆描述为“理想宝”形象代言人的文字 , 并未经过刘晓庆的授权 , 刘晓庆已正式委托律师函告理想金融 。 同时 , 刘晓庆在声明中还要求理想金融收到律师函三日之内 , 删除在官网、官微等任何公司媒体平台、信披平台上使用的刘晓庆肖像 , 以及形象代言人、双方存在代言关系等类似的文字表述 , 并向公众澄清刘晓庆与理想金融的关系 。
然而 , 眼尖的投资人发现 , 刘晓庆在2017年1月25日就通过自己的微博给“理想宝”做过宣传推广 , 点击微博上面的链接可跳转至理想宝APP的下载界面 。
明星无责任?
平台出问题 , 明星“甩锅” , 最受伤的或许就是冲着明星去的粉丝投资人 。 不少投资人通过微博表示 , 是看在明星的“背书”下才投的网贷平台 。
有投资人曾对《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表示 , 选择明星代言的网贷平台 , 一方面是觉得平台请得起明星代言至少显示了平台的实力 , 短期内应该不会出问题;另一方面 , 明星选择代言这家网贷平台 , 至少说明明星对这家网贷平台有过尽调 , 所以综合考虑才作出的选择 。
然而 , 有网贷从业人员并不赞同上述观点 , 他告诉《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 , 明星对平台并不十分了解 , 平台员工都不见得对自己的平台有多了解 , 商业合作很多时候都是冲着商业利益去的 。 早前 , 很多问题平台在明知平台已经暴露出危机时还花钱请明星并大肆宣传 , 其目的就是想通过明星吸引投资以填补资金漏洞 。
那么 , 在平台出问题后 , 合作过的明星到底要不要担责任?
采访人员注意到 ,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明星代言宣传担责、虚假广告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 广告法指出 , 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 , 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证明 。 代言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 , 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曾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 受到行政处罚的 , 三年内禁止代言 。
此外 , 部分地方的金融行业组织也对广告代言提出了自律约束 。 2018年3月发布的《广东省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公约》要求 , 各企业、机构对于明星、名人代言 , 应当注意措辞和表述 , 不得利用明星、名人效应误导金融消费者 。
鞠秦仪律师认为 , 当下明星代言的网贷“爆雷”事件屡见不鲜 , 致使许多出于对明星信任、喜爱的普通投资者遭受损失 , 明星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 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看:
第一个层面 , 如果明星作为平台代言人 , 在明知网贷产品虚假宣传或者自己根本没使用过相关产品的情况下而直接代言宣传的 , 那么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明星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
另一个层面 , 对于一些“爆雷”被刑事立案处理的网贷平台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 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 , 仍然为其广告宣传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 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 依据刑法则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鞠秦仪律师指出 , 明星作为代言人 , 如果明知平台涉嫌犯罪仍然予以代言以招揽客户的 , 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简言之 , 依据现有的法律 , 明星是否能被追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主观上对于平台的认知情况 , 当然 , 这种认知情况也有赖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判断” 。
对于普通消费者或者投资者 , 鞠秦仪律师提醒 , 无论是购买网贷平台产品还是购买贵重消费品、投资其他理财产品都不能盲目地信任所谓的明星代言人 , 不能轻易听信广告宣传中的描述和许诺 , 擦亮自己的眼睛 , 谨慎参与 , 才能牢牢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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