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3岁孩童大学操场玩耍被砸,获赔后再诉校方有理吗?
操场被砸 , 孩童获赔后再诉校方
□ 本报采访人员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赵一凡
3岁的小文在某大学操场玩耍时 , 意外被垒球队的陈某在投球时砸中了头部 。陈某赔偿后 , 小文的父亲文先生作为小文的法定代理人将学校诉至法院 , 要求事发操场所在的学校赔礼道歉 , 并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两万元 。近日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 , 事发时学校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 , 已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且陈某已进行了赔偿 , 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文先生诉称 , 2019年暑假期间 , 他带小文在学校操场玩耍 , 当时正值垒球队在操场训练 。为了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 , 小文、文先生和其他众多小朋友及家长在垒球队指定的安全区域内活动 。但之后垒球队队员陈某在投球时脱手 , 导致垒球越过护网飞至上述安全区域内并击中小文后脑 。文先生立即带小文去医院治疗 , 被诊断为头外伤 。
文先生认为 , 学校球场的设施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 未对球队及相关设施进行有效管理 。学校的过失导致上述事件发生 , 导致小文身心遭受巨大的痛苦 , 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了较大的痛苦 , 对此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对此 , 校方辩称 , 学校已经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 , 并张贴了管理规定、训练通知 , 告知进入操场须与训练场地保持安全距离并提醒注意自身安全 , 原告也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所以不同意赔偿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事发的场地系涉案大学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场地 , 学校虽对操场的管理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 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仅需达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事发时学校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 , 已经尽到了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且陈某也按照此前达成的赔偿协议向小文赔偿了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两千余元 , 双方约定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 。事后 , 小文家长再次主张学校赔偿 , 于法无据 ,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
宣判后 , 双方均未上诉 , 该判决现已生效 。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 学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 ,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法官称 , 由于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最有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 , 从而最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 , 且避免和减轻损害发生的成本最低 , 故而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从事社会活动相应的保障义务 。
本案中 , 对于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操场中不特定的进入人群 , 学校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从事的社会活动相适应 , 具体而言 , 主要是应采取基本的安全措施并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 。司法实践中 , 也不宜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苛以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设置防护网且尽到告知义务 , 则可以认定学校不具有过错 , 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
【学校|3岁孩童大学操场玩耍被砸,获赔后再诉校方有理吗?】此外 , 对于第三人侵权 , 即使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其承担的责任也是作为一种损害赔偿的补充 , 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典 , 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故在此类事故中 , 受害者在已经收到直接侵权人的赔偿后 , 不应再扩大求偿范围 。【编辑:王思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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