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含泪起诉要赶走儿子,竟因为这个......
80多岁的老余到法院起诉 , 要求儿子儿媳搬离自己的住所 。 到底是因为什么矛盾 , 使这对至亲的父子关系发展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呢?近日 , 广州白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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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儿子儿媳不养老还啃老
采访人员了解到 , 80多岁的老余退休前是医科大学的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 因其贡献突出 , 2004年大学按政策为其分配了干部保障用房 。 但由于历史原因 , 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 。
老余的二儿子阿明于2013年结婚 , 婚后育有一女 , 一家三口一直与老余共同居住 。 阿明性格孤僻、脾气暴躁、无责任心 , 长期对母亲恶语相向 , 导致家庭矛盾越来越多 。
老余多次向大学保卫处及派出所求助 , 但阿明仍不思悔改 , 给老余及家庭成员造成巨大感情伤害 , 使其每日都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中 。
为此 , 老余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阿明一家搬离住所 , 并支付自2015年至搬离前的占用费 。
庭上否认啃老称同住是为照顾老人
法庭上 , 阿明夫妇辩称 , 该住所是老余夫妇婚后所分配的 , 两人对房产享有同等权利 , 其母亲不同意让其搬离 , 且老余并非房屋的产权人 , 不能要求他们搬离 。
关于占用费 , 阿明认为 , 该房产禁止租赁 , 因此不能收取费用 , 即使收取费用 , 他也只是使用了一间房 , 不应收取如此高的费用 。 而他的母亲并无老年痴呆症 , 他的所作所为并非是造成母亲身体状况差的原因 。
阿明坚称 , 他们与老人同住可以方便照料 , 让父母享受天伦之乐 。
法院:占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老余基于自身身份取得房屋的用益物权 , 依法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老余作为占有人 , 有权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
而阿明作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 , 在共同居住期间 , 不仅未能尽到陪伴、照顾的义务 , 反而因缺乏沟通和关心 , 导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 甚至多次报警寻求帮助 , 可见阿明夫妇在房屋居住生活 , 已造成老余较严重的心理负担 , 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 。
老余及其妻子年事已高 , 如阿明夫妻继续与老余夫妇在房屋共同生活 , 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而不利于老余夫妻的身心健康 。
现在 , 阿明夫妻虽无其他居所 , 但阿明于庭审中陈述其有收入来源 , 老余亦表示可帮助阿明一家人解决居住或生活上的困难 , 故阿明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 与老余暂时分开居住亦有利于暂缓矛盾、修补关系 。
由此 , 法院对老余要求阿明夫妇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但是在占用费方面 , 此前老余是同意阿明夫妇居住的 , 因此其提出的支付占有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最终 , 法院判决阿明夫妇在60日内搬离房屋 。
法院还希望 , 阿明在暂时与父母分开居住期间 , 能够如其所言 , 继续照顾年迈父母 , 待关系修补后重聚天伦之乐 。
但宣判后 , 阿明夫妇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并提交新的证据 , 证明生活中父母离不开自己的照顾 , 指责老余只考虑自己的心情和感受 , 不顾他们小家庭的规划 。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准确 , 处理结果并无不妥 , 故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尊老敬老传统美德需发扬
白云法院的案件经办法官认为 , 该案在法律导向和社会价值导向上具有双重积极引导意义 。
在法律层面上 , 该案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清晰 , 老余因其高校教授的身份享受住房福利 , 虽未办理个人产权证 , 仍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基于此 , 老余允许阿明夫妻与其共同居住是其行使权利的方式 , 要求其搬离亦是其行使权利的方式 , 依法应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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