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民法典·新变化 规制合同解除权 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大到买房,小到购物,当出现合同违约时,守约方尽早行使权利解除合同,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对方的公平。此次民法典从立法高度上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进行规制,体现了“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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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胡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合同,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双方约定,胡先生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5万元,7日后支付53万余元,一个月内支付房款135万元。胡先生依约支付了前两笔房款,却一直没能支付第三笔款项。按照合同约定,胡先生逾期付款90天后,房地产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但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当机立断解除合同。随后几年,房价攀升,直到合同签订后的第五年,房地产公司才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标题:【合同|民法典·新变化 规制合同解除权 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几年之间,房价已经飙涨,胡先生自然是不愿意解除合同,他认为,这么多年房地产公司都没要求解约,属于怠于行使权利。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现行法律也没有法定事由限制房地产公司解除权的行使,最终还是支持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西城法院徐澜涛法官介绍,合同法对“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对方又没有催告解除合同”的情况并未涉及,这也就导致此案中的情况出现。以后,按照民法典的新规,本来的守约方房地产公司想要解除合同就没那么顺利了。此次民法典从立法高度上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制,规定在其他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解除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徐法官说,如果胡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即便合同双方并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胡先生也没有催告,房地产公司也必须在明知解除事由一年内行使解除权,超期再要求解除合同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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