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五部门: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范围

中新网7月24日电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 , 国家卫健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日前起草《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 《通知》拟提出 ,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 , 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 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 , 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 , 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 , 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标题:【疾病|五部门: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范围】《通知》拟提出 , 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 包括以下方面:
(一)救助对象 。 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 , 制定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 。
(二)救助病种种类 。 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 , 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 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 。 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 , 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 , 甚至危及生命 。
(三)费用范围及标准 。 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 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 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 ,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 原则上 , 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 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
(四)救助基金使用规定 。 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 , 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 , 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 , 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
此外 , 《通知》拟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 , 包括以下方面:
(一)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 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救急难的原则 , 各地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要求 , 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参考流程见附件1) , 明确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 。 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 让信息多跑腿 , 缩短审核等待时间 , 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
(二)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 。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 , 按照《暂行办法》中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 , 可以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 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 , 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
(三)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 , 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 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 , 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 , 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 , 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 , 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 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 。 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 , 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 , 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 , 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 其中 ,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 。
(四)加强经办机构组织管理 。 各地要按规定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 , 定期评估经办机构履职成效 。 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经办管理 , 规范经办流程 , 提升服务效能 。 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 , 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
(五)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 。 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 , 按照要求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tp://61.49.19.43:8080) 。 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 , 未经公示的 , 不能拨付救助基金 , 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
(六)规范救助基金管理 。 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 , 及时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 严格按基金预算执行 , 规范调整程序 。 积极筹措资金 , 扩宽筹资渠道 , 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 , 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 规范申报审核 , 根据基金存量与资金筹集情况 , 量入为出 , 合理安排支出 , 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可持续 。
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方面 , 《通知》拟明确如下方面:
(一)部门职责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 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 。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 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 , 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 , 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 , 切实提高核查效率 。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经办机构 , 依据患者身份信息 , 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临时救助等 。 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 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
(二)医疗机构规范实施救治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患者 , 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 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 , 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 , 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 。 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
(三)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 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责 , 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资金的募集等工作 。 不得将上述工作职责转嫁给医疗机构 。 经办机构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培训活动 , 覆盖辖区内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 , 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 。
(四)开展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 落实《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考核工作 。 各地要结合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2) , 细化本地区考核内容 , 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挂钩 , 促进各有关部门高质量高效率履职配合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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