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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闽01民终4020号
基本事实:
2016年4月9日 , 物业公司(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 , 约定:合同期限三年 , 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XX家园担任秩序员;
2018年6月30日 , 物业公司以其十几年前受过法律处罚无法通过政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后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 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124.45元、代通知金4049.7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48.9元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 , 裁决:一、物业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77.48元;二、驳回陈某其他请求 。
陈某不服 , 向一审法院起诉 。
一审法院认为:
下乡记|入职前未如实报告犯过抢劫罪,构成欺诈吗?。陈某主张 , 物业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以其十几年前受过法律处罚无法通过政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 其坚持上班至7月6日被拦在门外并打倒在地 , 之后因伤未再上班 。 物业公司主张 , 不存在违法解除 , 陈某自2018年7月6日起自行离职 。 结合陈某提交的录音内容、报警记录 , 一审法院对陈某的主张予以采信 。 一审法院认为 , 物业公司以陈某受过法律处罚为由口头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 , 不符合劳动关系解除条件与程序 , 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陈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故物业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陈某在物业公司工作27个月 , 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49.78元 , 故物业公司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248.9元(4049.78元/月×2.5个月×2倍) , 陈某仅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248.6元 , 系对其权利的放弃 , 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 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 陈某已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 再行要求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 于法无据 , 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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