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亮出“基准尺” 教师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可撤销教师资格
近日,《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在市教委官网公布,教育行政执法亮出“基准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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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表示,该基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区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有关违法行为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活动。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被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包括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各类违法行为面临的处罚被明确。比如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四个基础裁量阶次。如果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将被撤销教师资格。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行为,将面临“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应考者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将面临“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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