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网|你真的弄清楚政务处分了吗( 二 )


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 , 不仅在政务处分种类、适用情形、违法行为等要严格按照《政务处分法》的规定 , 而且 , 其政务处分的程序和救济途径也按照该法执行 。
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与其他处分两者不重叠 , 具有一定的衔接性特点 。 《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规定 ,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 ,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 即所谓的“一过不能两罚” 。 当然 , 不重复处理仅限于政务处分与处分之间 , 而不包括单位所给的组织处理等 。 (作者系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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