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点亮“小店经济”!税费优惠来助力( 二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点亮“小店经济”!税费优惠来助力】【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享受主体】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 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 可自愿暂缓缴费 。 2021年可继续缴费 ,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 , 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 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优惠内容】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 , 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依据】
地方文件
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小额贷款 , 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 , 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此外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 ,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 , 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 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小额贷款 , 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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