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小印章”撬动“大风险” 说说造假章的法律责任( 二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 该代理行为有效 。
依据该规定 , 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有四 , 一是代理人无代理权;二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三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四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 通常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
案件回顾
2017年6月 , 因生产经营需要 , 李某向张某进行借款100万元 ,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 同时李某还以某公司董事长身份 , 私自伪造了该公司公章 , 股东会决议后以公司名义作为保证人 , 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6月 , 张某、李某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 对上述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 , 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 , 公司亦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盖章进行担保 。合同到期后 , 李某未及时按约还本付息 。故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还本付息 , 并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公司辩称印章是李某个人伪造的 , 与公司无关 , 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进行公章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 , 李某借款到期未能偿还 , 构成违约 , 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保证责任 , 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加盖印章经过鉴定机构鉴定 , 确认诉争合同的公司盖印与该公司提供的盖印不是一枚印章形成 。李某虽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 但结合李某任公司董事长一职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 , 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张某产生合理信赖 , 且张某并无过失 。此外 , 让相对人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 过于严苛 , 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最终 ,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该公司应对李某的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 , 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 。
身份证|“小印章”撬动“大风险” 说说造假章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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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 , 有公司故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印章 , 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印章 , 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印章或者假印章 。发生纠纷后 , 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印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强调 , 应加强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 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
可见 , 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 , 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 , 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的 , 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假章 , 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 或能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 , 仍应作为公司行为 , 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 , 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 , 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 , 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
四、
四、如何降低“用章”风险
企业如何防控印章风险
印章备案且加强管理
我国目前实行印章注册备案制度 , 注册印章与非注册印章区别在于证明力 , 在因印章使用问题产生争议时 , 使用的印章是否备案 , 可以成为举证分配的依据 。同时 , 企业要加强自身印章管理 , 明确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 , 做到“家有家法” , 确保自家印章“受控” 。
出现印章丢失后
如该印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 , 法定代表人须第一时间携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材料等至公安机关报案 , 领取报案证明 。同时联系公开发行的报纸做登报声明 , 声明印章作废 。
出现印章被伪造情况
企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并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 。当发现假印章已有签约后 , 可联系该合同的相对人 , 陈述相关事实情况 , 协商终止相关合同;如相对人不予配合 , 可及时向法院起诉 , 以法律途径解决合同认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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